溆浦县青年志愿者协会龙潭志愿者总站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溆浦县青年志愿者协会龙潭志愿者总站,英文名:LONG TAN OF XU PU VOLUNTEER ASSOCIATION AGENT,简称龙潭志愿者总站(LTVA)。 第二条 本组织是由龙潭辖区内志愿从事社会公益、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人士组成的联合性、非赢利性的社会民间团体。 第三条 本组织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整体素质,为我辖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作贡献。 第四条 本组织隶属于溆浦县青年志愿者协会,拥有人事、财务等自主管理权;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溆浦县委,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组织办公地点设在溆浦县龙潭镇新兴街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组织的业务范围是: 1、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推动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2、培养全民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3、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提供志愿服务; 4、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5、招募和培训志愿者,规划、组织辖区内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辖区内各乡镇、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6、开展与各地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组织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依法成立的乡镇、街区志愿者组织和全辖区性的专业、行业志愿者组织,承认本组织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组织章程并愿意无偿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组织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填写《龙潭志愿者申请表》;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本组织发给志愿者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组织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参加本组织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6、向本组织推荐会员; 7、请求本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组织章程,执行本组织决议; 2、积极参加本组织组织的活动,完成本组织委托的任务; 3、向本组织报告团体会务; 4、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组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组织可决定接纳为志愿服务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士为本组织名誉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组织,交回志愿者注册登记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组织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理事会;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半年召开一次以上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6、决定本组织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组织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讨论决定本组织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10、讨论会员提出的建议和议案; 11、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组织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组织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为本组织法定代表人且不能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组织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组织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会长行使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组织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常务副会长行使职权: 1、召开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组织秘书长的职权是: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社会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财务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2、建立健全财务帐册,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 3、一般项目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大项目开支由会长审批; 4、每年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监督审查。 第三十三条 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组织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组织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组织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组织的撤消或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通过或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提议,并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好善后工作,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即告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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