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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青年志愿者协会龙潭志愿者总站志愿者培训条例

时间:2008-08-07 19:13:09  来源:龙潭志愿者总站  作者:常务理事会

溆浦县青年志愿者协会龙潭志愿者总站志愿者培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志愿者进行培训使志愿者在培训学习的过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投入到义务服务中去。为规范溆浦县青年志愿者协会龙潭志愿总站志愿者的培训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培训

第二条 培训分为初级培训(新志愿者培训)、专业培训、骨干培训、全员培训

第三条 初级培训(新志愿者培训):

(一)新志愿者在完成登记后,必须经过最基础的培训。

(二)培训时间按新志愿者登记累计数确定,就近安排时间进行培训。

(三)培训内容:

1、志愿者组织性质、任务、组织架构。

2、进行有关规章制度、纪律等方面的教育。

3中国慈善公益志愿者指南。

4、重点介绍志愿者组织目前开展的项目活动,帮助新志愿者找到适合自己的项目活动。

5、介绍优秀志愿者的先进事迹。

第四条 项目专业培训:

(一)志愿者开展项目活动前,原则上都要经过项目培训,即使是没有专业技能要求的,也要通过培训把项目意义、活动内容、时间、地点、要求、注意事项等讲解明白,保证让每名参与该项目的志愿者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二)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须聘请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或有培训资格的志愿者,使项目开展过程中能够保证按要求做细做好。

(三)在项目进行中,如有需要强化培训的,须及时组织好。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参加培训的人员进一步得到提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培训进一步深化,使之跟得上项目的深入发展。

(四)专业培训须经考试考核制合格后方可发证,持证后方可参与服务。

第五条 志愿者全员培训:

(一)全体志愿者每年都要参加一次全员培训。

(二)志愿者全员培训要求在志愿者手册上作记录,未能参加培训的志愿者取消年终晋星评定资格。

(三)每年培训后要重新确认所参加的项目,确保项目的时效性。

(四)对因故不能参加培训的志愿者要安排补训。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本条例由溆浦县青年志愿者协会龙潭志愿者总站理事会制订。
第七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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