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青年志愿者协会龙潭志愿者总站活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溆浦县青年志愿者协会龙潭志愿者总站(以下简称:龙潭志愿者总站)一切组织活动,并使活动安全有效的完成,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活动定义
第二条 本条例中所指的活动包括:由龙潭志愿者总站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
第三章 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龙潭志愿者总站根据活动的日程及时公布活动安排的详情。
第四条 受理会员的活动报名申请。
第五条 参加活动的人员必须为年满十八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六条 因参加活动产生的车费、餐费、住宿费,原则上由参加人员自行解决。
第七条 在活动期间必须接受组织者的指导,严禁从事危害自身及他人安全的作业。
第八条 严禁无专业技能的会员从事有危险自身或他人可能的专业技能作业。
第九条 参加活动的人员必须做到“善,忍,让”,禁止与他人发生语言或肢体上的冲突。
第十条 活动结束后,相关部门需要将活动进行总结及会员表现评定。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龙潭志愿者总站做为活动的组织者及协助者,有责任向参加活动的会员详细解说活动的有关详情并做具体安排。
第十二条 龙潭志愿者总站承担因组织过错而造成会员及其它人员伤害的责任。
第十三条 龙潭志愿者总站不承担因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协会相关规定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溆浦县青年志愿者协会龙潭志愿者总站理事会制订。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