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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财务管理条例

时间:2016-02-05 11:22:42  来源: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  作者:理事会

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财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内部财务管理,规范协会经费运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范围为本协会。

 

第二章  财务管理设置

第三条 本协会财务管理由协会财务部具体经办,主管财务副会长负责。

第四条 财务部设置会计与出纳负责财务管理,实现对账、物分别管理。设置协会财务总账和各类专项资金明细账。设置原始凭证以及各种单据的保管夹,分类整理和保管,不得遗失,损毁,保管年限至少十年。设置捐赠物资管理组用来接受登记分放所获得的捐赠物资管理。

第五条 各种财务收支两条线的登记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准确填写登记来源、时间、大小写金额、事由等明细项。所有财务报表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补填,漏填。确需更改的,需经会长同意,并在更改后签章。

第六条 各种财务收支的登记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据。

 

第三章 财务收入

第七条 协会的财务收入主要的来源包括:

(一) 会员缴纳基本会费

(二) 赞助收入

(三) 捐赠收入

(四) 政府资助

(五) 其他收入

财务收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现金(含网上转账等电子现金)

(二) 实物

第八条 取得现金收入后,经手人须在七日内填写票据,将票据送与会计入帐后,再将现金交与出纳。会计需要设立明细账的专项资金,按规定设立明细账。

第九条 协会财务收支情况均需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相关数据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财务收入中的现金应在银行设立活期账户保管,实物应根据其性质分类进行妥善保管。

 

第四章 财务支出

第十一条 协会财务支出实行量入为出原则。做到勤俭节约,秉着把资金用在最需要帮助人的身上为原则,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的的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协会财务支出途径主要包括:

(一)协会活动(慰问五包户、困难户、支助贫困学生等)

(二)专项资金使用

(三)志愿者表彰或奖励

财务支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金

(二)实物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按照批准的开支计划和范围办理开支。

第十四条 协会的各项经费支出,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开支,任何单位、人个不得擅自分配、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协会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管理制度办理支出。各项支出要出示合法凭证,经主管财务副会长审核,会长或第一副会长审批后方能报销。

第十六条 对于社会人士的捐赠及政府企业的定向资助必须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挪做其他用途.

第五章 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各项费用列支前,所有单据须经财务人员就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过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支出和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财务人员不得办理付款和报销。

第十八条 报销单据应注明报销用途并由经办人申请、会计审核、主管副会长审核、会长或第一副会长批准签字后方可报支。凡1000元及以上的开支要由两位副会长审核后交会长或第一副会长审批方可报支。

第十九条 因紧急情况须预借款项开展活动的。应开出借条五百元以内(合五百)须报副会长签字确认,五百元以上须经协会理事会成员三人以上(含三人)签字确认方可预支;预借款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来财务办理相关清账手续。

 

第六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办法,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要按照规定对原始凭证认真进行审核,坚决杜绝白条凭证和假发票。各项开支标准要参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提高或任意自定开支标准。要严格贯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禁坐支和套取现金。严禁私自存放公款。不得截留、隐藏、非法转移资金。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每季度向协会理事会提供财务报表,定期向会员报告财务工作。并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经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协会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协会的银行账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会计人员调换,必须与按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的责任人包括:会长、各副会长、会计、出纳、各申请资金的经手人等;

第二十五条 若财务报告被置疑,协会理事会需根据置疑内容,由会长负责核实、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由于财务相关负责人个人原因造成的错误或损失,需该人承担赔偿责任;由非人为原因造成错误或损失,由协会理事会商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 财务责任的处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赔偿、追回款项、销账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各志愿者应该自觉履行并遵守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过201624日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条例从2016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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