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会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费的收取及管理,依据《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会费的收取 第二条 凡是本协会的正式会员,均有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但以下情况免交会费:学生会员,年度优秀会员,提供活动车辆里程达到100公里的会员,年满六十岁的会员,经过理事会同意可以免收会费的有特殊情况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会费为每人每年两百元。 第四条 会费按阳历年为时间段收取,当年会费需要在当年2月28日前交纳。 第五条 凡是年中加入本协会的会员,会费需要在预备期交纳。 第六条 会员交纳会费直接交给主管财务副会长,由主管财务副会长统一收取完成后报交会计入账并将现金交与出纳入库。 第三章 会费的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财务部须在每年的3月15日前公布当年的会费交纳记录。 第八条 会费的使用须遵守《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财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条例由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理事会制订。 第十条 本条例经过2016年2月4日理事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2月2日经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变更会费标准;2022年4月10日经理事会通过免交会费人员修订。 第十一条 本条例从2016年2月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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