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会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各会员本着“服务他人,不计报酬”的志愿精神,以“奉献,友爱,进步”为准则,配合社会各界和协会开展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各成员在践行志愿精神时,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青年志愿者协会的规章制度。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奉献爱心、奉献自我。为了更好的管理本协会会员,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会员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实行部门负责制,全体会员对本协会工作具有监督、建议、批评的权利。 第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 2. 服从上级安排,完成计划任务。 3. 会员不得做任何有损本协会利益的活动。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四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填写《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入会申请表》,经秘书长批准后,成为预备会员。经过三个月预备期后经考核合格后成为正式会员,由秘书长正式编号。对于优秀的预备会员经理事会决定后,可以即刻成为正式会员。 第五条 退会者,须写申请书,上交秘书组,经批准后,方可退会,私自退会者将由本协会向社会发出通告。私自退会者三年内不得再次加入本协会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六条 本协会惩罚措施为:警告,严重警告,开除。若会员累积二次警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积二次严重警告给予开除处分,凡受到处分者,保留档案至秘书组。凡是不遵守相关规定,活动中不听从安排,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分。 第七条 本协会对会员做出处分决定时,应当实事求是的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及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和申辩。 第八条 活动中有特殊表现的会员,给予通报表扬并登记。受处分者,根据其后表现,按实际情况可减轻处分或撤消处分,两次表扬撤消警告处分,四次表扬撤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年度总结时,本协会将评选 “特别贡献奖”,“优秀会员”以鼓励在本协会表现优秀的会员。特别突出的会员将上报县市志愿者部门。 第九条 奖励的考核制度: 1. 年度总评,由秘书组对参加活动情况以及爱心车辆提供情况加以整理统计,作为各会员考核的主要标准及依据。 2. 凡未违反相关规定,未受到本协会处分者都有资格参与评优,每次评优由理事会投票表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理事会制订。 第十二条 本条例经过2016年2月4日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条例从2016年2月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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