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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活动管理条例

时间:2016-02-05 11:31:49  来源: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  作者:理事会

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活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一切组织活动,并使活动安全有效的完成,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活动定义

第二条 本条例中所指的活动包括:由本协会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

 

第三章  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活动主要负责人是主管活动副会长,主管活动副会长或活动负责人根据活动的日程及时公布活动安排的详情。

第四条 会员必须在活动报名截止日期前向活动负责人进行报名确认,以便活动负责人开展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安排车辆及购买保险),活动负责人有权拒绝没有报名的会员参加活动。对于没有报名而参加活动的人员,协会不购买保险,如果发生意外,协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小型类调查走访活动尽量控制在一辆车之内,但有更多的免费爱心车辆参加,参加活动人员数量可以增加。

第六条 参加活动的人员必须自身做好活动前的各项身体准备工作。必须准时到达活动指定集合地点进行集合。

第七条 因参加活动产生的餐费,由参加人员自行解决。记录活动中的提供车辆的会员信息,年终统计爱心车辆提供进行,对优秀车主进行表扬。

第八条 在活动期间必须接受组织者的指导,严禁从事危害自身及他人安全的作业。

第九条 严禁无专业技能的会员从事有危险自身或他人可能的专业技能作业。

第十条 参加活动的人员必须做到“善,忍,让”,禁止与他人发生语言或肢体上的冲突。

第十一条 活动结束后,活动负责人需要将图文字资料、调查资料表、活动签到表等提供给本协会。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会做为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及协助者,有责任向参加活动的会员详细解说活动的有关详情并做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 本协会不承担因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协会相关规定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龙潭志愿者总站理事会制订。

第十五条 本条例经过201624日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条例从201625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条例经过2016107日理事会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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