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理事职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理事成员职责,确保理事成员在本协会的各项工作中积极主动,为其它会员起到优秀带头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理事成员。
第二章 理事含义及任期 第三条 本条例中所指的理事为本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理事成员或理事会选举出来的临时理事。主要职能见《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章程》。 第四条 理事任期为三年。
第三章 理事的要求 第五条 必须同时担任本协会具体工作负责人。 第六条 每年的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30小时,志愿服务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参加走访调查等公益活动时间 2,完成本部门工作时间 3,参加本协会安排的会议时间 4,参加本协会安排的培训时间 第七条 本部门工作,积极主动完成工作计划,按工作计划推动工作的具体实施完成。 第八条 理事会议(实体或网络形式)中,需要积极发表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重大事项的表决。 第九条 理事不能按时完全相关工作任务,又没有与理事会进行说明的,初犯做内部警告处分,累积两次警告处分将由理事会决定解除其理事职务。警告处分不跨自然年。
第四章 理事的辞职 第十条 当理事成员需要辞去理事职务时,先向理事会进行申请,理事会批准同意后,在每年召开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并在大会上重新选举出新的理事成员。 第十一条 在三十天内完成与新理事成员的部门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 理事会授权秘书组须在三十天内将新理事成员的选举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在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理事会议中通过。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条例从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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