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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物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所有物品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所有物品。
第二章 物品的含义
第三条 本条例中所指的物品包括但不仅限于办公桌,办公椅,旗帜,荣誉证书,锦旗,注册证书,服装等物品。
第三章 物品的管理
第四条 物品管理职责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办公室每年1月做成新的物品登记总表,做成物品领用表。
第六条 领用人领用物品后在领用表上签字,管理负责人确认。
第七条 每年12月至次年1月份期间对物品进行盘点。
第八条 盘点时,发现物品损坏影响正常使用功能,负责人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给理事会。
第四章 物品的折旧及废弃
第九条 重要价值难损耗物品如办公桌椅等按八年进行折旧:
(1) 如还可继续使用,从固定资产中移除,当一般物品继续使用;
(2) 如不可继续使用,报废处理。
第十条 易损耗物品如会员证件套、服装等按实际使用情况领用至完结后,再按需要重新采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在二0一六年二月四日理事会议中通过。
第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条例从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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